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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董鹏阳与靳铁道、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鹏阳,靳铁道,王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民初918号原告董鹏阳,男,汉族,1993年7月16日出生,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骆××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靳铁道,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王红霞,女,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孟津县。原告董鹏阳诉被告靳铁道、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鹏阳的委托代理人骆健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铁道、王红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靳铁道2016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月利率2%,并出具了借条。靳铁道和王红霞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所以被告靳铁道应当偿还借款;该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院“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按照2%月利率,利息从借款次日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日期,以后的利息依法计算。被告靳铁道、王红霞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被告靳铁道给原告董鹏阳出具借条一张,内容“借条今借到董鹏阳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月息2分)靳铁道2016.年.3月3日”。因靳铁道没有及时还款,原告多次向其催要无果,后向本院起诉。靳铁道和王红霞二人系夫妻。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做出了(2017)豫0322民初918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对二被告位于平乐镇新庄村3组的房产一套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靳铁道借原告董鹏阳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月息2分)的事实存在,靳铁道给董鹏阳出具的借条清楚地说明了该事实。二被告系夫妻,此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靳铁道、王红霞缺席不到庭,视为放弃了举证和参加庭审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靳铁道、王红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董鹏阳100000元。二、被告靳铁道、王红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董鹏阳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432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由被告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南方审判员  许兵兵陪审员  潘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改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