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刚与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186号申请人:刘刚,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孔庆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晓雯,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街道新矿路地税局东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59440966。法定代表人:钟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944596.84元或查封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为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新泰市锦坤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944596.84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 浩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梦琦附:(2017)皖12民初261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