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田国与邢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国,邢丽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717号原告张田国,男,1977年11月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邢丽晶,女,1981年9月27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纪家镇。本院审理原告张田国诉被告邢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田国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邢丽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田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00元减半收取2,510.00元,由原告张田国承担。审 判 长 沈 楠人民陪审员 门爱红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