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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晓羽与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羽,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冯晓羽,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个体户,住贵阳市南明区红岩村。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晓羽申请执行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4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只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借款74000元。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46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