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某支行、李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支行,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某支行。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某支行申请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