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某支行、李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支行,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某支行。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某支行申请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