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龙安友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龙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675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龙安友,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惠水县。国库与被执行人龙安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6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龙安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安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志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