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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何启灵、周桂兰、周会英、陈太生、黄勇、杜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何启灵,周桂兰,周会英,陈太生,黄勇,杜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北街13-30号。被执行人:何启灵,男,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周桂兰,女,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周会英,女,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陈太生,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黄勇,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杜小梅,女,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何启灵、周桂兰、周会英、陈太生、黄勇、杜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作出的(2016)川079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启灵、周桂兰、周会英、陈太生、黄勇、杜小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何启灵、周桂兰、周会英、陈太生、黄勇、杜小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592.8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