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敏新与繆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新,繆成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2028号原告:刘敏新,女,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山水人家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繆成和,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向阳街********号。原告刘敏新与被告繆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敏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繆成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敏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繆成和给付欠款4000元;2、诉讼费由繆成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6日,繆成和在刘敏新处借款2000元,并出具欠据。2017年7月1日,繆成和又在刘敏新处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据。后经刘敏新多次催要,繆成和以无钱为由推托至今。现刘敏新起诉来院,要求繆成和立即给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繆成和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繆成和在刘敏新处借款2000元,并当场出具欠据。2017年7月1日,繆成和又在刘敏新处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据,两次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刘敏新多次催要,繆成和以无钱为由推托至今。现刘敏新起诉,要求繆成和给付借款4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二份。本院认为:繆成和在刘敏新处借款,并出具借款合同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刘敏新与繆成和之间的民间借款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繆成和应当向刘敏新偿还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繆成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敏新借款本金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繆成和负担。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审判员 权英爱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书记员 王 雪书记员 王 雪(本件共2页,共印8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