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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倩倩、解喜东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倩倩,解喜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706号原告:邹倩倩,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原告:解喜东,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原告邹倩倩、解喜东与被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邹倩倩、解喜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倩倩、解喜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