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市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贵善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贵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776号原告:密山市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诚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彦斌,执行董事。被告金贵善,男,1963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鸡西市。原告誉诚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金贵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誉诚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誉诚房地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密山市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誉诚房地产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