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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二元、安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垣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二元,安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垣曲县。法定代表人:尉海刚。被执行人文二元,男,1960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安明芳,女,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二元、安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文二元、安明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员已穷尽法律措施,且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晋0827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红玲审判员  申忠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