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密山市公路管理站申请执行鸡西辰能水务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密山市公路管理站,鸡西辰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82行审96号申请人:密山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东安街864号。法定代表人:谭涛,站长。委托代理人:张兴臣,系黑龙江省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鸡西辰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董事长。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鸡西辰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鸡西辰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海审判员 韩 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