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10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蓟州区出头岭镇东店子村民委员会与刘志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州区出头岭镇东店子村民委员会,刘志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0917号原告:蓟州区出头岭镇东店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蓟州区出头岭镇东店子村。法定代表人:刘晓朋,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新,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原告蓟州区出头岭镇东店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志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蓟州区出头岭镇东店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龙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