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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九江富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九江正展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富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九江正展光电有限公司,黄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富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758974072。法定代表人:张志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浩,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九江正展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出口加工区亚洲南路瀚森科技园3#厂房。法定代表人:黄旭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旭峰,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台北市。申请执行人九江富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正展光电有限公司、黄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9日九江富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九江正展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属江西省九江市庐山人民法院管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江西省九江市庐山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九江富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九江正展光电有限公司、黄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江西省九江市庐山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夏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