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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安与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858号原告:李安,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河北省深州市人,住该村。被告: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乔屯乡后康王城村。法定代表人:赵杏兰,该公司经理。李安与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安负担。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