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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6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友亮与深圳市二十四小时汽车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友亮,深圳市二十四小时汽车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6126号原告汪友亮,户籍地址:湖南省。被告深圳市二十四小时汽车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曹安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翟新立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则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