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0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昊与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昊,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0617号原告王昊,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冯梦彩、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3层。法定代表人周家银。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昊诉被告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8元,减半收取3724元,剩余退还原告。审 判 员 田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