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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回登莲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3520号申请执行人:王砚华,女,1942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西门内大街立生油铺胡同**号。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海天路与渌水道交口。本院受理回登莲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12民初6946号判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