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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行辖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行辖2号原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西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8454。法定代表人:蔡敏丹,总经理。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印,局长。第三人雷志忠,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2017年7月17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属于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闽0602民初107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送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龙海市人民法院收到该案后认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立案中,原告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不属于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经协商不成,龙海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原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芗人社认字〔2017〕86号《关于熊桂芳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在漳州市芗城区,故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的规定,本案本应属于龙海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并签署管辖确认书的,原管辖法院应予登记立案受理。本案原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向其释明本案应由集中管辖法院即龙海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仍坚持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书,故本案应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龙海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行初10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洪丽萍审判员  易惠莲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艺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