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德阳千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德阳千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24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界平,四川琅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岚,四川琅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千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与长江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莫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千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德阳千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晞鲲审 判 员 陈 红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