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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泽峰与王玲玲、常秀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峰,王玲玲,常秀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934号原告:李泽峰,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玲玲,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常秀源,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李泽峰与王玲玲、常秀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泽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泽峰撤诉。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国华—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