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7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144号本院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对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71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4页第1段“被告王某2、成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承担该款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利息。”应更正为“被告王某2、成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借款本金5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承担该款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利息。”审判员 周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