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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7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144号本院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对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71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4页第1段“被告王某2、成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承担该款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利息。”应更正为“被告王某2、成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借款本金5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承担该款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利息。”审判员  周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