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徐大容与申玉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大容,申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徐大容,女,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申玉群,女,1971年4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徐大容申请执行申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徐大容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700元、执行费14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申玉群名下财产信息,其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申玉群名下的位于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529.81元;冻结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桐梓金穗分理处的存款2520元,因其金额太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