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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北冰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祥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冰丰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祥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冰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青山工业区16号)。法定代表人:骆子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平,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安庆市祥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石化油化一路汽水车间)。法定代表人:胡平仲。本院在执行湖北冰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祥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了被执行人安庆市祥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52元,现因被执行人安庆市祥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庆市祥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