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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农村合作银行与宝玲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宝玲,女。本院在执行昆明市官渡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宝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明市官渡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宝玲所确定的执行标的83875.68元,执行费1158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宝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