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赵剑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赵剑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特12号申请人: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望城坡张家湾。营业执照注册号422826220022918。负责人:雷朕嵎,该厂厂长。被申请人:赵剑波,男,1964年12月03日出生,住咸丰县。申请人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与被申请人赵剑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称,请求撤销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7]15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及理由: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处工作,从事维修饮水机、稳定客户、运水及罐装水等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任何争议。2017年3月18日,经双方协商约定,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一年时间的养老保险4944元,被申请人依照约定领取了该项养老保险金。2017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擅自离岗,2017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向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助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养老保险、失业生活补助、加班工资及工资,2017年7月20日,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咸劳人仲案字[2017]1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15内支付申请人养老保险费用1162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就养老保险等劳动争议问题行使自己的权利,除申请人主动支付的2016年至2017年的养老保险费用,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劳动争议主张事项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被申请人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用,未考虑到时效已过。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咸劳人仲案字[2017]15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因劳动者擅自离岗,无法提供加班证据,前述裁决驳回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等其他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决正确。赵剑波称,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被申请人养老保险仲裁超过时效的问题,因申请人在仲裁期间未提出时效抗辩,所以仲裁裁决是正确的;关于擅自离岗的问题,因申请人违反劳动法规定,一直拖延未解决被申请人社保问题及加班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劳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并非擅自离岗。综上,仲裁裁决正确,请求法院维持。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20日,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咸劳人仲案字[2017]150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15内支付申请人养老保险费用1162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2014年3月1日,被申请人赵剑波到申请人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处工作,从事维修饮水机、稳定客户、运水及罐装水等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2017年3月18日,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一次性支付赵剑波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一年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用4944元。2017年3月21日,赵剑波离开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同月28日以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与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的劳动关系。2017年5月19日,赵剑波向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生活补助金、养老保险损失、一个月工资、加班工资。2017年7月20日,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咸劳人仲案字[2017]15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认为该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养老保险费用违反法律规定,已过仲裁时效,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2017年2月赵剑波向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主张已由其缴纳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时,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只同意支付其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4944元,拒绝支付2016年3月以前的养老保险费,此时,作为劳动者的赵剑波才知道自己已经缴纳的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2016年3月以前的养老保险费的请求权受到侵害,依前述规定,仲裁时效期间自此时开始计算。赵剑波于2017年5月19日向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显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因此,申请人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认为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劳人仲案字[2017]150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请求撤销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劳人仲裁字[2017]15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咸丰县望龙山泉纯净水厂负担。审 判 长 汪清淮审 判 员 胡 明审 判 员 王颖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 官 助 理 彭小桐书记员(兼) 彭小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