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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育林、郭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育林,郭志军,林琼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刘育林,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郭志军,男,1976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林琼榕,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刘育林与被执行人郭志军、林琼榕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育林因被执行人郭志军、林琼榕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律师费4000元的义务,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刘育林已领取被执行人郭志军车辆拍卖款130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郭志军、林琼榕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郭志军、林琼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伟灵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许明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