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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利侠、汪凡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侠,汪凡十,巩长青,秦英杰,李群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赵利侠,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汪凡十,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巩长青,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秦英杰,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群柱,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赵利侠与汪凡十、巩长青、秦英杰、李群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方式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迎迎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