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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7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李佐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佐芬,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佐芬,女,1966年7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利,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彭华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永,男,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银,女,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行政助理。上诉人李佐芬因与上诉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佐芬、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佐芬、北京永辉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佐芬、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李佐芬负担752元,由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负担75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君审 判 员 周岩审 判 员 闫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玉书 记 员 赵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