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4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4783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783号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山水名都小区A1号楼。法定代表人:倪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红,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明,男,36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继续寻找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亚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