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破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破申32号申请人: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雄心村龙永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日静,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史向阳,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五道***号。法定代表人:吴奇奇,该公司总经理。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对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未受理其对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奇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审判长 潘光林审判员 方飞潮审判员 叶希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