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玉全与陈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全,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全,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玲,女,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6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查封的工资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