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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玉全与陈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全,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全,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玲,女,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6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查封的工资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