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胥铁塔、长葛市水务局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胥铁塔,长葛市水务局,长葛市交通运输局,长葛市林业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胥铁塔,男,194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水务局。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姚晓飞,任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智敏,任局长。二被上诉人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英,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林业局。住所地:长葛市泰山路*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张建设,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辉,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系长葛市林业局清潩河游园管理处副主任。上诉人胥铁塔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水务局、长葛市交通运输局、长葛市林业局停止损害、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胥铁塔。审判长 王秋霞审判员 信宏敏审判员 谢新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娄潇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