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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行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艾尔肯·尼牙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艾尔肯·尼牙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行申2号再审申请人:艾尔肯·尼牙孜。再审申请人艾尔肯·尼牙孜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5行初1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艾尔肯·尼牙孜申请再审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请求恢复工作,计算工龄,并赔礼道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艾尔肯·尼牙孜提起的诉讼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艾尔肯·尼牙孜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艾尔肯·尼牙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艾 尔 肯 · 铁 力 克审判员 哈 帕 尔 · 买 买 提审判员 阿 斯 亚 · 毛 拉 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