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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周保、方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周保,方克凤,周松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4451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天中路2152-2162号。负责人:瞿道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爱清、金剑,系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周保,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方克凤,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周松平,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告周保、方克凤、周松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洁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无书记员  孔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