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虎太与侯文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太,侯文通,姚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675号原告:李虎太,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忠,济南历城华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文通,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被告:姚广军,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负责人:李东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英,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太与被告侯文通、姚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虎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虎太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3元,减半收取计2631.5元,由原告李虎太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