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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泽林与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泽林,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保46号申请人:张泽林,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业,住四川省剑阁县。被申请人:陶伟,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张泽林与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泽林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9月27日向张泽林送达了交纳案件保全费通知书,张泽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保全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张泽林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