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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含山县现代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烈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现代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烈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432号原告:含山县现代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小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晨,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烈奇,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含山县现代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烈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含山县现代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含山县现代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含山县现代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含山县现代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阳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