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刚,薛丽琴,方山县泰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334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小刚,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方山县。被执行人薛丽琴,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被执行人方山县泰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法定代表人陈小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小刚、薛丽琴、方山县泰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小刚、薛丽琴、方山县泰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1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