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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梅奇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奇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刑初414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奇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星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被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星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范庆银,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奇锐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昌、代理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奇锐及其辩护人范庆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梅奇锐在九江市浔阳区四码头美乐迪KTV包厢内喝酒唱歌后,因无钱结帐,致使其在美乐迪KTV门口遭到他人殴打。被告人梅奇锐随后来到本市梅绽坡巷内,并在一夜宵摊上拿了一把菜刀,走到浔阳区丁官路莲花池路口,用菜刀劫持被害人丁某,并向其索要20元买烟,因丁某身上未带钱而未得手。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丁某手掌被被告人梅奇锐用菜刀划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奇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犯罪未遂,系累犯。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梅奇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本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3、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4、本案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减轻处罚。5、被告人梅奇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请法庭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梅奇锐的病历资料及被害人丁某的谅解书,以证明被告人梅奇锐的身体情况及被害人对被告人梅奇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梅奇锐在九江市浔阳区四码头美乐迪KTV包厢内喝酒唱歌后,因无钱结帐,致使其在美乐迪KTV门口遭到他人殴打。被告人梅奇锐随后来到本市梅绽坡巷内,并在一夜宵摊上拿了一把菜刀,走到浔阳区丁官路莲花池路口,用菜刀劫持被害人丁某,并向其索要20元买烟,因丁某身上未带钱而未得手。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丁某手掌被被告人梅奇锐用菜刀划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梅奇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丁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丁某对被告人梅奇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2、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3日凌晨3时许,我从家中出来去丁官路那里去扫地,在丁官路联盛后门对面原来环卫所巷口,有个男子在叫“站住”,我就往莲花池路里面走,后那男子就追上来,问我要一包烟抽,我说没有,他就拿了一把菜刀架在我脖子上,我用手去挡菜刀,手被划破了流了好多血,那男子又叫我拿20元,我说我没有,后有一骑车的女子进到莲花池路里,那男子就把我放开了。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丁某从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梅奇锐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那个男子。4、对案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梅奇锐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作案地点的情况。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丁某受伤的情况。6、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梅奇锐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梅奇锐的身份情况。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梅奇锐的归案经过。9、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梅奇锐的家属向被害人丁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丁某对被告人梅奇锐予以谅解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奇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梅奇锐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梅奇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奇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梅奇锐的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视为被告人梅奇锐的退赔行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梅奇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奇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浔春人民陪审员  罗永仙人民陪审员  张文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维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