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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6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羽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羽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张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6510号申请人: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泉集北里别墅2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信,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市天羽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宝田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张克成,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张克成,男,46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天羽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张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羽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张克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羽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张克成名下的存款总计33.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苗卫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洪雁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