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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6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6606号原告李某,男,194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王某,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许某,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某、许某所有的3.6万斤水稻、2.4万斤玉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某、许某所有的3.6万斤水稻、2.4万斤玉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乌力吉白音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张新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