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舒强、侯莎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舒强,侯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波峰,系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利,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史舒强,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侯莎莎,女,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2民督2号支付令,在执行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史舒强、侯莎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和解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2执4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本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