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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肖廷辉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更2号罪犯肖廷辉(曾用名肖廷斌,别名肖延青),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黑龙江省宾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5年6月17日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宾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廷辉犯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累计执行1000元),没收30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2017年10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罪犯肖廷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廷辉准予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娟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