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869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宋文凯,宁阳华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本案开庭审理期间,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衍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