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成勇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7号杨成勇: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及该院(2016)粤01刑申108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1、你与朱思宜之间不存在请托关系,你从未为朱思宜谋取利益。2、原判认定你受贿所采信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3、本案办理程序有严重缺陷。4、本案严重违反同案应均衡处理的原则。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你不构成受贿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具体评判如下:1、关于你与朱思宜的关系及是否为其谋取利益的问题。经查,在案书证证实,你的原职务是广东省人在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分管该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之一是承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依法进行本省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选举、补选、罢免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工作。行贿人朱思宜供认,其送钱给你是基于你的职务关系,想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希望你提供便利。你在侦查期间亦供认,朱思宜多次私下向你询问选举的有关程序、政策、信息,你都向其提供便利。行贿人朱思宜的供述和你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你明知朱思宜多次送钱给你、接近你的目的是想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希望你提供便利。你在省人大常委会任职多年,一直分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熟悉并直接掌握选举的有关程序、政策、信息,这是朱思宜接近你、向你贿送钱款的原因。你在收受朱思宜的钱款时,明知其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即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即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请托人朱思宜谋取的利益最后通过你的帮助得以实现。综上,你的行为符合受贿罪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客观要件。2、关于非法证据的问题。经查,你申诉提出你的有罪供述系受逼迫、引诱而作出,但未提供办案机关对你逼供、诱供的线索或证据,本院对此申诉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你申诉提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缺失,公诉机关违法。经查,起诉书及法庭笔录等证实,公诉机关认为根据在案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此对你提出公诉。你申诉所提笔录缺失的意见没有证据证实。即便如你所提,在这份“可能缺失”的笔录中,你如实交代收受了朱思宜3次送的8万元,仍属有罪证据,与在案的其他证据并无矛盾,因此即便这份笔录缺失也只属于程序瑕疵,不足以影响全案的处理。4、关于是否违反同案应均衡处理原则的问题。经查,朱思宜向多人行贿,引发了系列案件,系列案件的相同之处只是因为行贿人是同一个人,每个案件在时间、地点、事由、人员等其他情形方面并无相同之处,多名受贿人之间亦不是共同受贿,不是同案人,因此这些案件只属于系列案件,并非同一案件。本案对你的判决不存在违反同案应均衡处理原则的情形。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