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陈娜、庞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娜,庞亓,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201号申请人:陈娜,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庞亓,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述两位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与舜耕路交汇处(火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8666543W。法定代表人:刘小虎,该公司总经理。陈娜、庞亓诉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娜、庞亓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田家庵区紫玫瑰茶餐厅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2018年3月租金中的15234元立即冻结。担保人罗平枝、赵莞莹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海沃世贸商城商业3130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娜、庞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收田家庵区紫玫瑰茶餐厅2017年7月-2018年3月租金中的15234元,期限为一年,由田家庵区紫玫瑰茶餐厅予以协助;二、查封担保人罗平枝、赵莞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海沃世贸商城商业3130号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72元,由申请人陈娜、庞亓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