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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0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国敏与彭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敏,彭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0875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敏,女,汉族,1986年0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彭敏华,女,汉族,1992年09月0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余美娟执行员  彭标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庆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