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韵佳与钱蔚、万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韵佳,钱蔚,万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610号申请执行人:唐韵佳,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钱蔚,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万菁,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关于唐韵佳与钱蔚、万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7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蔚、万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名下除另案在先查控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相关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另被执行人表示现无能力一次性付清全款,每月从工资中还款6000元(已付3个月),并提取另案执行到位款项36000元。根据规定,轮候查封无财产处置权,且申请人非抵押权人,未经析产尚不具备处置共有房产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上述履行方案,并对本案因执行和解尚未履行完毕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361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