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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6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佟明秀与周振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明秀,周振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6564号原告:佟明秀,女,193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螺纹工具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周振平,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佟明秀与被告周振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佟明秀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明秀撤诉。审判员  杨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可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